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通知
(粤农〔2008〕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
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
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农办农〔2008〕第10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确保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要将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作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关于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农业部第944号公告为重点,集中一段时间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分片分区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人员进行集中宣讲,并通过在乡镇、村主要街道和农药经营门店广泛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开展现场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药经营者和农民充分了解国家农药管理新的规定和政策,特别是要让他们知道自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上不得再标注农药商品名,为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