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07〕9号)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除农户自宰自食和自宰分食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场所屠宰生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不得屠宰没有检疫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
二、凡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不齐全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和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肉品。
三、违反上述规定屠宰生猪,销售、加工生猪产品,以及销售注水(杂)生猪产品、销售公猪或母猪肉不挂标示牌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