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好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
(二十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用法定货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稳步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在不同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要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和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上级工会组织督促、指导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