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鲁政办发〔2007〕1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力度,积极组织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也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积极组织好本辖区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在媒体上开设专栏、发放宣传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使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和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尽快地了解、掌握这部法律。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所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把
《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好、研究透,依法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