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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建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的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对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的,以及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相关税、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五年;
  (二)申请人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直接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区政府负责。区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调查、申请、审查工作列入街道、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政府应设立住房保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工作经费,确保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区级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街道、居委会开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报名、登记及调查核实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各社区张贴本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公告,宣传住房保障知识,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分发各街道办,组织各街道、居委会学习住房保障申请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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