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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政文〔2008〕6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等,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在市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三明市区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三明市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人民银行、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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