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08〕57号)
三元、梅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三明市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7〕9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农民工就业状况差别大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分类参保,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
根据现阶段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和相当部分农民工今后要返回农村的特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办理。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设个人账户。
二、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农民工都要纳入社会医疗保障。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原则上按原办法继续参保。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农民工,原则上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在三明市辖区内的农民工,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市区就业,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员。
三、参保办法
(一)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三元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由市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梅列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市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由梅列区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行到其中之一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二)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医保定点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单》等材料到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