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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野(芦沟)大(昌汗)二级公路郭家湾收费站迁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野(芦沟)大(昌汗)二级公路郭家湾收费站迁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08〕42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野大公路郭家湾收费站迁址的请示》(陕交字〔2008〕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意野芦沟--大昌汗二级公路郭家湾收费站从K65+700处迁至K64+500处,新站站名不变,收费期限、范围及收费标准等仍执行原规定。如提前偿清贷款,须立即停止收费。

  二、新站相关附属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旧站即行停止收费,由原管理单位于15日之内拆除全部收费设施,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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