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地产业导向目录;
(五)重大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七)城乡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八)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
(十)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二)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当在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建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人员分工、服务指南、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实施情况;
(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格式文本;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六)招投标交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产权交易、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等;
(七)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低保和再就业受益人名单;
(八)就业岗位的供求情况;
(九)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房地产市场情况、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二)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三)行政收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四)举行听证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