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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


  (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下达的项目计划、工程进展、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完成时限等,要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和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质量效益

  (十一)科学编制项目规划。各市、县、区要依据省政府印发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抓紧编制2008年至2012年农村饮水工程实施计划,将项目落实到乡、村、组,将每一个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具体项目中。省、市两级要在县级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汇总和衔接工作,保证项目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有效性。要根据“近期与远期结合、用水与节水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区别城镇与乡村、富水区与缺水区、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平原区与山区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人口居住密集的村组,重点发展联片集中供水;偏远和居住分散的村组,重点发展井、站、引泉等分散式供水工程;没有安全可靠水源的村组,重点发展雨水集蓄工程;距县城、集镇较近的村组,通过城镇供水设施的改扩建延伸供水管网;有可能实施扶贫或生态移民的地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十二)实施板块推进战略。陕北以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为重点,关中以渭北旱塬为重点,陕南与移民搬迁相结合,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榆林、延安两市要率先推进,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省上突出抓好国家级和省级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倾斜扶持。各市、县、区也要按照整县整乡推进的思路,确定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以点带面推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十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建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由县级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小型供水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并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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