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市完成托管企业2000家。其中:宝安区企业700家,龙岗区企业700家,南山区企业200家,福田区企业150家,罗湖区企业130家,盐田区企业50家,光明新区企业70家。根据李铭副市长的重要指示,上述任务将纳入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200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
2009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3000家。2010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5000家。具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经费保障
根据李铭副市长在全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现场会上所作的重要指示,各区政府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出用于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含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投入。
五、工作内容
按照《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动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事故多发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并及时跟进,确保工作内容和程序不走样,确保工作实效。
六、工作职责
(一)市安委办(安监局)
1.统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制定《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3.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备案管理。
(二)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
1.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选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负责组织、监督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3.负责对本地区已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安科学会
1.协助各级安监部门开展工作;
2.指导安全中介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3.受安监部门委托,对安全生产托管专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各安全中介机构
1.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