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符合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开发规划,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转化用煤。
六、根据国家和省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规模和时序,煤炭资源开发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资源市场投放计划。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挂牌拍卖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组织实施。
七、按国家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
(三)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
(四)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八、符合第七条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还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单套年产煤制甲醇100万吨及以上及其深加工项目;
(二)300万吨及以上煤液化项目和100万吨及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液化项目;
(三)省规划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超超临界大型燃煤坑口电源项目和大型外送电源项目;
(四)此前省政府已经批准配套煤炭资源但矿权手续尚未办理的转化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九、符合第八条的转化项目煤炭资源的配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其他转化项目所需煤炭资源通过市场自行解决。
十、允许以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矿业权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矿业权,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矿权人不得自行转让。
十一、规划为转化项目配套的煤炭资源,煤矿开发主体已以协议方式取得了矿业权或已开发,未进行转化需要变更的,经省政府批准,须按煤炭资源规划用途调整煤矿开发主体。开发主体变更,应对矿业权重新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矿业权转让溢价原则上归政府所有,对原矿权人的投入加15%收益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