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8〕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
为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三个转化”顺利实施,实现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应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
二、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三、对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规划矿区由国家或省出资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后形成的矿产地;非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资源由省或市出资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后形成的矿产地;其他矿区引入社会资金实施勘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