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进基层供销社的改革重组。基层供销社是供销社的基础,是直接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要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新建为主,创新经营体制和运营机制,充实为农服务功能,形成上下联系的紧密组织体系。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基层供销社职工和农民共同参股,并按照合作制原则和供销社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把基层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资产重组,按区域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基层供销社。对没有基层供销社的镇,要组织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社开展跨区域服务,也可以依托社有资产,通过农民自愿入股新建基层供销社。各地制定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基层供销社都可以参照执行。基层供销社要积极参与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功能。要在发展中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同时,培养和凝聚农村中的优秀生产经营人才,提高为农服务的综合实力。
(五)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依据自身特点,加快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合理安排产权结构,建立相应运作机制,保持有效控制力,实现为农服务与自身发展相统一、相协调。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围绕供销社主营或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强做大社有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以及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投资公司,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户”和“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作用,提高农村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创新供销社联合社运行机制。市、县两级供销社联合社要切实担负起对下级社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责,完善社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要根据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要求,适应为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需要,加快职能和机制转变,对社有企业行使好出资人职责,对基层供销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本级供销社联合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其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供销社联合社在供销社组织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保障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县级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严格核定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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