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救助管理工作中部门职责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救助管理工作中部门职责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1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有关部门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市民政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市救助管理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做好入站后的工作:

  1、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和途中临时生活费。

  2、对受助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通知其亲属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回。

  3、做好我市流往外地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接回工作。

  4、对入站一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查清其姓名、居住地、亲属姓名,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安置到市社会福利院。其安置经费由市社会福利院凭市民政局批件按季度报市财政审核后拨款。

  5、对入站后突发急症的受助人员,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对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助人员,应妥善保管由医院出具的死亡和诊断证明,在站内突发急症死亡的,应先由公安部门进行尸检并出具相关手续,然后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对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有关部门按无名尸体处理,送市火葬场火化。

  6、对站外突发急症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由公安部门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后,根据医院通知,及时甄别病人的属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待救治完毕后接回站内进行救助,并办理好医疗费用的结算。

  7、上街进行劝导,开展流动救助,实行主动救助。

  8、确立市康复医院为受助人员中精神病人治疗的定点医院。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