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贷款管理,加强风险防控
(十)银行要引入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资本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变化灵活调整,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可根据小企业的资金流量特点,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的方式,灵活满足小企业借款需求。要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流程特点设计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加强贷后跟踪管理。要充分考虑小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高的因素,建立不同于大企业的贷款风险管理和拨备制度。
(十一)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时,必须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信贷人员向审核部门提交的书面贷款建议中要说明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并对贷款建议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银行要建立企业信用状况档案,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强化小企业信用意识。对还款记录良好的,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对还款记录不好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除根据合同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可向市银行业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对其采取社会曝光、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警示性措施,必要时可采取联合制裁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问责与免责制度,按照《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定期检查和稽核,落实尽职和免责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十二)银行要采取专门的报表格式,定期向银监部门报送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贷款展期和重组率等相关信息资料。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要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监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四、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十三)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在机构设置、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等方面采取鼓励性监管措施,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银行,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采取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门槛、优先审批等方式对其进行支持。对已经承诺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并规定了数量指标的银行,要加强跟踪考核,凡是不能完成预定承诺的,应向其发出监管建议,并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十四)发展改革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政策信息,帮助小企业有效规避政策风险,指导银行优化信贷结构,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小企业所有者、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促使其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现象。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税费征收、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为改善小企业贷款融资创造宽松有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