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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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