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