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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二)加强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4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进行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强化宣传动员。通过广泛宣传,要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普查重大意义的认识,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到普查工作中来;要使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号召广大普查对象依法自觉地配合普查;要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坚决保护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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