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通运管部门应对机动车综检机构、车辆维修厂加强管理,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的车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车辆改装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改装车辆的企业,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审批文件,并交由工商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工商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经贸、质监等部门联合行动,坚决清理,对从事非法改装车辆交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处罚。对现场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可采取强制拆解等方法,责令车辆恢复原貌。
5.交通运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的监督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等源头地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6.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在全市治超监控网络内进行通报,并抄告治超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由原发证机关在车辆运输证信誉考核档案中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各治超检测站点要重点检测列入黑名单的车辆,交警部门要重点监控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及驾驶人,治超各有关成员单位的执法机构要依法对有关企业进行监控,重点查处与黑名单企业有关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经济调节
1.继续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2.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要规范计重收费行为。普通干线公路也要尽快实施计重收费。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同时,要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
3.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继续给予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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