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九)工商部门
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和维修企业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十)地税部门
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税收征管,打击偷逃国家税费行为。
(十一)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二)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省、市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在国道205线、省道306线等重要路段,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要选派人员进驻省定治超检测站点与交通路政人员联合执勤。在其他治超检测站点,可采取建立联络制度的办法,必要时交警部门应及时出警处置。要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国家《公路保护条例》出台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统一执行。要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防止发生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要求,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布局,逐步完善全市公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后,其路面执法机构要加强超限车辆入口的阻截劝返和出口的处理工作,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公路路面执法机构,要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按照省上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行普通公路计重收费。农村公路各养护责任主体,要在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