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自由裁量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市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运管部门督促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矿石、煤炭等货物集散地对运输企业及车辆装载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6.组织公路稽征、运管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遏制外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经贸部门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治超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财政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治超工作经费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治超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六)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七)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发货环节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或桥梁压垮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和相关运输业主企业以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配载的货主、货运站场经营者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