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五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
(九)其他未尽事宜。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