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1、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2、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四)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可以对园区、厂房或社区从整体安全管理角度,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其他非高危行业的企业,符合《
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为加强管理力度,可同时选择委托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