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的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兽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兽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4.11 新闻报道
4.11.1 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即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11.2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他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县(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1.2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1.3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