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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区县(市)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初步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3.4 预警及分级
  市、区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 疫情确认:市、区县(市)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逐级报请省指挥部、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动物检疫员(包括水生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村支书为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乡镇、县(市)区、市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6 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2 疫情分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二级。
  4.2.1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3 分级响应
  4.3.1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市和事发地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2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3 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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