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负责防爆电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受理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QS标志)和监督管理,包括食品质量定期抽样检验,监督抽样检验和委托检验,确保全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全市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依法应当提交有效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而没有提交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市直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商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检查、指导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4、负责全市商务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防雷装置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的评估、审查及检测。
3、对全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及系绳气球实施监管,以保障航空安全。
4、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保障空域安全和作业安全,保障作业高炮、火箭炮、炮弹运输安全。
(二十五)市煤管局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汇集和发布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信息。
2、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行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能,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罚和行政处罚。确保年度煤矿安全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及煤矿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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