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
3、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综合监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根据安全生产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对未依法审批验收的相关活动进行查处。
9、督促、指导县级安监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
11、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定期将市本级审批的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规定组织、参与本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牵头组织春运工作,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4、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标准和规范。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代表职工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