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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国资委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项目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二、各级发改委、经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核准机关在按照其权限进行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对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机械、电力、烟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专家的意见,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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