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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管线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工程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工程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城市占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收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资料管理按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施工单位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并向规划、建设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向规划、城建档案等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具体包括:
  (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管线建设单位所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及时接收普查和实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
  各管线专业单位应将本专业的地下管线信息无偿输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以便对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
  (二)擅自占压城市管线并影响其安全和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管线位置、管径和竖向高度或建设规模的;
  (四)小区和临街建筑地下管线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的;
  (五)施工中破坏其它管线设施未及时报告的;
  (六)未经原批准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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