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报告,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和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及犬伤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查处非法行医及无证游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工作,负责捕杀狂犬、野犬。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的监管,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供销渠道的监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狂犬病防治经费安排。
(八)城管执法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犬只管理工作和犬只捕杀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工商部门:负责狗市的管理,对无“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的犬只不准上市交易;与畜牧部门共同抓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及市场犬只宰杀的管理、检疫等工作。
(十)广播电视、报社:积极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免费刊播科普宣传知识及狂犬病防治公益广告等。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途径,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预防狂犬病的保健意识和能力。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加强农村地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每个乡镇的集贸市场、交通干道两旁等人口聚集地刷写固定标语,大力提倡少养犬或不养犬,教育群众主动开展犬只免疫及规范犬只管理,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制狂犬病的各项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派出专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动物间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报狂犬病疫情。卫生、公安、畜牧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确保信息通畅。
(二)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效果。县以上城市和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以及曾经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要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督促犬主按时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及时办理“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定期上门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城市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