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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村规模等情况,在不低于省定最低保障标准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四、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补助办法
  1.补助原则和范围。按照政策衔接、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主要责任,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对村级组织的资金补助。在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的基础上,对达不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村,通过新增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由省、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差额部分的70%和30%。有条件的市州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村级组织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2.省财政补助数额的确定。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省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等因素,计算省财政对各地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补助额,分配到县市区。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1.合理分配和认真落实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及本意见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新增补助资金落实到村。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必须尽快全部落实到位。市州、县市区财政已安排的对村级补助资金不得减少,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增加。
  2.科学制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稳定、使用规范、监管到位。财政部门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专账,确定专人管理,通过“乡财县管乡用”方式直接拨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乡镇要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和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年度有节余的,可用于本村公益性支出。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和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要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严格核定职数的基础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银行“一卡通”的方式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账户。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用村级补助资金抵顶税费、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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