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信息化、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市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加强应急管理教育培训,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市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