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市(州)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常部队、武警、中央在常单位、毗邻市州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市(州)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区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市)、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区县(市)、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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