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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农副产品检测中心运作规程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农副产品检测中心运作规程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拟订的《威海市农副产品检测中心运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威海市农副产品检测中心运作规程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畜牧局 市工商局 市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充分发挥威海市农副产品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做好农副产品检测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农副产品检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检测范围和检测对象
  市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我市境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农产品流通场所,以及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等开展质量检查,抽取检测样品送交市检测中心进行质量检测。具体检测对象包括:
  (一)农业产地环境。包括农田、林地、水面、养殖场及周边地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
  (二)农业投入品。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销售的化肥、农(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
  (三)生产基地。已提出产地认定申请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已经通过认定的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
  (四)农产品市场。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五)认证产品。经过国家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提出认证申请的农产品。
  (六)其他。市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认为需要检测,经市财政局同意、市检测中心认可的检测对象。
  二、市农副产品检测中心运行程序
  (一)市财政局制定年度检测经费预算,将经费指标分解到相关部门。
  (二)各有关部门依据分配的年度费用总额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本部门下年度检测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报送市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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