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强化领导决策调控。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专职副书记为主抓,其他领导共同抓制度,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督查事项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坚持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党政领导定期督导人口计生工作制度,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平时“黄牌警告”、年终严格兑现“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综合性荣誉和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重用和调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责任人予以免职,情况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经常性协作配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垂直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和述职制度。凡出现影响大局的重大失误的,予以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予以“一票否决”。下级部门出现问题,要追究上级部门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凡单位出现违法生育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范畴,按照常办发〔2007〕1号文件规定,切实帮助解决其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按照湘人口发〔2007〕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将各级计生事业费安排到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要重点保障乡镇(街道)计生事业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全额返还乡镇(街道),上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中用于乡镇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要足额到位,市、区县(市)新增的计划生育事业费70%以上要用于支持基层乡镇计划生育事业和直接服务于计划生育对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中应配备医学、法律专业干部,加大对优秀计生干部的交流、提拔和重用力度。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乡镇计生办、服务所的机构编制,严格按照常编办〔2002〕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和群众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必须坚决按规定落实到位,乡镇在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局长、计生办主任和乡镇分管负责人的政治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解决。对多年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其参加公务员公开考录时,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由人事、人口计生部门拿出方案,按相关程序报批。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0年底前,所有计划生育行政人员必须取得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所有计生技术服务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所有统计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