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技术集成应用,推广精准施肥、病虫草害生态控制、秸秆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清洁技术,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水平。研究并推广水产养殖水净化及循环利用技术。(省科技厅、省农林厅、省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局)
35.开展制水工艺科技攻关,重点进行水源地水质突变情况下水质应急处理工艺研究,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要求。加强水污染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省科技厅、省建设厅)
36.抓紧推广应用“十五”国家“863”高技术项目科研成果,选择适宜地区开展湖体内源污染控制与水体修复工程建设,提高太湖自净能力。(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37.广泛收集国内外大中型湖泊治理蓝藻成功经验,集中力量开展蓝藻治理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研究。加快研制高效除藻专用船舶和设备。积极开展蓝藻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与示范运用。(省科技厅、省农林厅)
九、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38.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年内将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提高到每吨1.3-1.6元。太湖地区所有乡镇建成区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39.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废除各地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确保足额征收、规范使用。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不断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修订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
40.增加财政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以上专项资金,支持太湖调水引流、污水垃圾处理、生态修复、监测预警等重点工程建设。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污染防治资金等专项资金,重点向太湖水污染防治倾斜,太湖地区各市、县(市)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
41.制定实施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在太湖流域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厅)
42.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进行质押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省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