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综合监督职能。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明确落实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及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实施固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监管网络。根据实施《
公务员法》的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加强全省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争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活动,进一步提高环保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完善法规体系,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加强法制建设。围绕生态省和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制度、政策体系。加快修订《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优先制定《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补偿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江苏省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强化环保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加强执法监督。按照“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调整和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管,健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规范,严格监测制度,增强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测预报的能力。增加环保执法监察力量,提高现场执法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采取更加严厉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要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必须责令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根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计划,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
--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完善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度,坚持先环评、后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编制生态工业建设规划,对已建开发区进行回顾性环评。所有开发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所有新建项目必须进开发区,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
3.完善经济政策,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每年3000万元增加到3亿元,全省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这两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和流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基金25亿元,专项用于南水北调沿线地区治污工程建设。省财政安排1.35亿元,对淮河流域污水处理项目的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各地要从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排污者付费,治理者赚钱”的原则,进一步开放、搞活和优化环境资源市场,建立和发展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约束机制。制订环保设施运营规范和费用标准,全面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污水、垃圾、废弃物处理产业化。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顺应经营城市规律,加大环境资本经营力度,以生态环境建设提高环境品位和环境效益,形成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的良性循环。
--制定有利于环保的收费政策。深化环境价格改革,逐步建立由排污权初始价格、排污付费价格、治污收费价格和环保服务价格组成的环境价格体系,完善反映环境资源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订在容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初始价格和排污权交易规则,使初始价格略高于治污成本。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2008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和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2008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 001元,专项用于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上下游地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制定生态补偿实施办法,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省财政按每亩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苏中、苏北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省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4.加快科技创新,构建强有力支撑体系。着力提升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组织跨部门、跨地域、跨学科的环境科技协作和攻关,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强化环保法规、规章、战略、规划以及环保监管体制的基础研究,集成先进的环境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省内项目的实施。围绕印染、化工、电镀和生活污水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及分散性生活污水处理、脱氮除磷等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污染物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环境科技协作和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支持环保科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为我所用的局面。
5.开展良好生态创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市。已经取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标准,明确目标,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区),带动全省环保工作整体推进。到2010年,60%的城市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标准,苏南各市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标准。苏州和无锡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标准。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组织绿色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选择与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宾馆、绿色家庭。推进节水、节能和新能源等设施的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应广泛采用环保产品。县级市以上市区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