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船舶污染监管。座舱机船舶按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等污染防治设备或器材,客船、客渡船、旅游船和经核定载运10人以上的船舶设置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总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设置固体废物收集装置;水泥船全部退出江苏航运市场,禁止挂浆机船进入太湖、京杭运河航行;建立船舶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完善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六)大气污染防治。
1.削减火电厂污染物排放。
--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大中城市及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苏南和沿江地区不再布设新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新、扩、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及预留脱硝场地,苏南和沿江地区新、扩、改建单机600MW燃煤机组还应同步加装烟气脱硝装置。
--大幅度削减现有燃煤火电厂、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制定并实施燃煤电厂、自备电厂限期改造和关停计划,超过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排放量超过指标配额的现有燃煤热电厂、自备电厂,都必须安装运行脱硫设施;关停50MW及以下凝汽式燃煤小机组,关停老、小燃油机组;在建设新发电和热电机组时,“以大代小”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火电和老热电机组。
--开展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工作。燃煤火电厂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
--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指标配额,推广应用电力行业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自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到2010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5.0万吨,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60%以上。
2.控制工业锅炉、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停布局不合理、能耗大、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工业锅炉、炉窑。现有燃煤锅炉产热量0.5吨/小时及以下的必须限期改用燃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产热量4吨/小时及以下的必须使用低硫煤、洗选煤或工业型煤;产热量4吨/小时及以上的应进行更新或改造,优先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和高效层燃锅炉。现有锅炉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60%。
3.调整能源结构。
--限制输进燃煤和燃油的含硫量。“两控区”内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发电厂和热电厂,燃用含硫量低于0.8%的煤炭或重油;非“两控区”内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发电厂和热电厂,燃用含硫量低于1.0%的煤炭或重油;位于城市建城区内的企业,燃用含硫量低于1.0%的煤炭或低于0.7%的重油;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服务行业的单位,燃用含硫量低于0.25%的柴油。禁止进口含硫份大于1%的高硫煤炭和燃料油。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LNG燃气电厂建设,重点推进如东、连云港、滨海等燃气电厂项目;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尽快启动实施田湾核电站二期工程;科学利用沿海地区的风力资源,积极稳妥推进风力发电,重点在如东、东台、大丰等沿海建设风力发电场,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新的风力发电场。积极开发太阳能、地热能,鼓励垃圾、秸秆发电,推广沼气利用。到2010年,全省新能源电力装机比重由2005年的5%提高到15%。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分析。
(七)固废安全处置。
1.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加快建设处置设施。建设省级危险废物暂存库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城市和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重点建设南京、徐州、苏州和张家港4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其他城市11个医疗(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中心建设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到2010年,全省集中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到35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重点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实施全过程严格监管。健全省、市、县三级危险废物监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2.综合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强化源头控制。严格建设项目审批,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建设示范工程,促进各类废物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构建区域综合利用系统。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强区域联合,发展静脉产业,在建材、冶金和环保三大行业构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系统。
--防止进口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强化对进口废旧物资加工利用企业和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企业的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预防和打击废旧物资非法进口和出口。
3.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
--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出台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政策措施,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垃圾集中收集率。
--建设无害化处置系统。县城以上城市必须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治理与生态恢复,解决垃圾渗滤液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坚持焚烧和填埋相结合,重点建设88个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9万吨/日。鼓励在有条件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完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加大处置费收缴力度,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
4.再生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
--组建废旧物资回用网络。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重点扶持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骨干龙头企业,建立社会化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在苏南、苏中地区各镇及苏北地区各县级市至少设置1个符合规范要求的收集点,建设废旧物资回收系统,推进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0%。
--建设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络。逐步落实家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苏南、苏中地区各镇及苏北地区各县级市至少设置1个符合规范要求的收集点,建成废旧电子电器及含重金属废旧电池的规模化收集网络。
(八)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1.严格控制陆源污染。加强沿海开发环境保护,推进碧海行动计划。完成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研究,制定和实施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严格监控沿海入境污染负荷和入海控制断面,实施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恢复和重构海岸带生态系统,有效拦截陆地污染源,逐渐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2.加强涉海工程规范化建设和船舶污染控制。海域港口、码头等涉海工程必须建设含油污水回收设施。大、中型渔港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实施江苏海域船舶及相关作业油类污染物“零排放”计划, 禁止所有船舶在海域内投弃船舶垃圾;200总吨级以上或经核定载运10人以上的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3.加强近海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制定并实施吕四和海州湾等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划定可养殖区域、限养及禁养区域,在重要鱼虾产卵场、索饵场、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重要养殖区划定污水禁排区;延长休鱼期,严禁捕捞幼苗,保护和恢复产卵场生物资源;在新沂河、排水渠、中山河等污染河口种植海底及潮间带植物;继续加强滨海湿地生态、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原生态等自然保护区建设;调整沿海水产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和面积,到2010年,沿海生态渔业养殖面积占总养殖面积的76%。
(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加强辐射污染管理。
--建立全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加强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统一监管力度。开展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申报登记工作,2008年建成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申报登记数据库。对移动探伤和辐照中心等企业重点放射源,建立实时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水、土壤、生物等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哨,安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自动连续监测和采样装置。
--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2009年建成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省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提高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能力,实现全省废弃放射源的100%安全收贮。开展全省废弃铀矿区放射性污染治理和伴生矿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2.加强田湾核电站环境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田湾核电站外围环境实时监督监测和应急响应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开展田湾核电站流出物的监测工作。建设并不断完善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确保稳定运行。根据核电站扩建需求,适时增加监测点位。实行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定期报告制度。
(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能力。组织实施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项目,制订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物种入侵、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预案,构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建立省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开展污染事件危险源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饮用水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和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的数据库。可能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事件处理装备。
2.加强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按照《江苏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全省环境自动监测(控)系统项目(二期)。完善全省大气、地表水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城市噪声、生物生态、海洋、固体废物、应急监测等多要素、多领域的环境自动监测(控)系统,形成覆盖全省范围的大气、地表水、酸雨和城市噪声自动监测能力。拓展生物生态遥感卫星地面观测、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和环境安全应急监测等领域;改造扩建省环境监测实验楼,建设省级生物监测重点实验室,提高流域监测网内生物监测能力;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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