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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六、在房屋预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合同或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七、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原件)(附件2);

  (二)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原件);

  (三)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四)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预购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八、因下列情况发生预购人变更的,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1、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

  2、继承或遗赠;

  3、离婚;

  4、夫妻之间更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后,市、区县建委(房管局)为当事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附件3)。

  九、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附件4);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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