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周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绿化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
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农民和城市低保人员,只采取亲自参加植树劳动或完成林活义务劳动的方式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市属单位适龄人员缴纳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各市区、开发区属单位适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就业单位城镇居民缴纳绿化费,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绿化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收取。
第十八条 绿化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组织群众或专业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及义务植树奖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护,确保所栽植的林木成活。
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组织检查验收;未达到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植,直到成活。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交通、工具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或各市区政府依法确定所有权。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义务栽植树木的所有权确定后,依法发给林权证。义务栽植树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所有权人或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