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8〕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居住的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第四条 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
第五条 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当于2个工日的整地、挖坑、运输或林木抚育、管护、种草等林活义务劳动。
11至17周岁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学校组织就近完成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在异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凭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再承担当地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宣传和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市和各市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任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植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