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8〕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制订的《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第一季度例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防委会及行业、系统和乡镇、街道防委会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规则由市防委会办事机构市防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防委会组成及调整办法
第四条 市防委会组成
一、市防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以及重庆警备区、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妇联、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