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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的通知

  此次文物普查从2008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具体分筹备、实地普查、汇总整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阶段(2008年4月)
  主要任务是组建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并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组织普查队伍,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二)实地普查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2008年5月至9月,各乡镇根据文物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拉网式、地毯式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相关登记表。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组织普查工作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相关文物数据、资料的采集、登录工作,对重要文物点及新发现的文物点进行核查、登录,对各乡镇普查成果进行抽查、复核。普查数据、资料在野外调查结束后逐级上报。
  (三)汇总整理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主要任务是对调查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验收和数据库建设,上报普查成果。具体包括: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第三次全县文物普查档案。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比对,提出初步保护、利用设想,向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成果。编制《第三次全县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并提交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编制《第三次全县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确定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积极向市人民政府申报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合文物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文物普查信息。各普查组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数据,要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要将普查数据、资料、档案实行双备份易地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文物普查履行保密义务。数据及文物普查信息发布须报经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公布全县文物普查数据,须报经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做好普查工作宣传。对普查中的经验、方法,要不定期编发简报。要广泛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二)明确责任。普查工作由县文广新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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