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且格式规范、主题突出、言简意赅、逻辑性强的,每件(次)得分为100分。
(2)市政府领导对办理报告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办理报告予以转发的,每件(次)再加10分。
(3)办理报告以《政务督查》形式刊发的,每件(次)加5分。
(4)到规定时限,经督查催办才上报办理报告的,每件(次)扣5分。
(5)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次)扣10分。
(6)因办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办理事项未落实而退回重查重办或补充报告的,每件(次)扣15分。
(7)办理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次)扣30分。
(8)经催办仍未上报的,或对承办事项完成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工作延误的,每件(次)得分为0,并通报批评。
承办工作量调节考核评分标准为:对承办事项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2分;承办20件以上、5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5分;承办50件以上的,年终总分加10分。
(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
1.督查内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推进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主要考核手续办理情况、投资完成比例、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等;对前期推进项目,主要考核实际工作效果。
2.督查方式:采取日常调度检查、季度核查打分、年终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度督查。采取文电督办、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逐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以《政务督查》的形式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2)季度考核。采取对比施工现场照片、实地查看形象进度及查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考核评价。如某个项目季度内没有进度计划安排,则不列入考核。
(3)现场检查。采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以客观准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3.考核标准。实行单个项目百分制,考核对象季度得分为所负责项目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年终得分为4个季度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对前期推进项目实行动态考核,凡年内完成立项审批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得5分,直接加入考核对象的年终考评总分中。
(1)手续办理情况(10分)。项目规划、环评、用地(用海)、基建、立项等手续齐全的得满分,每少一项扣5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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