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统一,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答复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九)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
(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十一)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
(十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
1.督查范围:考核内容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属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范围。
2.考核标准:实行单个承办事项百分制,考核对象年终得分为所有承办事项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具体评分办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