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农业生产设施权证发放及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区农业生产设施权证发放及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中卫市城区农业生产设施权证发放及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的管理,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城区各镇(乡)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是指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范围内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依法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或租赁他人责任田自建的蔬菜生产大棚或牛羊鸡等养殖设施。
第四条 实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申请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领取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所有权人依法拥有生产设施所有权,并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农业生产设施他项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农业生产设施他项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