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8〕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工作,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价格管理。
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
市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包括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
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在销售前报市物价主管部门,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楼层浮动比例经核准后应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销售时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公布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预收或代收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和装修损坏修复保证金等费用,须在购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并将收取的项目、用途和标准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