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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管理办受理使用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后,应进行初审,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注册、登记,由管理办发放《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登记注册并公示。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发布公告后,生产单位和个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各地质检机构对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三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西瓜不得使用“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

第四章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由管理办统一设计、统一印刷、统一发放、统一使用方法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六个文字组成,图案外围标注“宁夏.中卫”字样。图案大小按外圆长12.9x,高8.65x进行等比例放缩。
  第十六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由管理办定量发放。专用标志使用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专用标志使用数量报管理办。
  第十七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由管理办统一制作。持有《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可在其生产的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及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加贴“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但不得扩大范围使用,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八条 管理办应建立标志印制、发放档案,并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标志准用单位应建立标志使用档案,将标志使用情况报送管理办备案。
  第十九条 管理办和承担“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印刷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防止“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流入社会。出入库登记台帐应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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