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市农牧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基地各镇(乡)人民政府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办公室设在市农牧林业局,其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二)制定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计划;
(三)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四)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方标准;
(五)受理使用“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单位和组织的申请,并承办申报手续;
(六)负责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的生产情况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配合质检机构做好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的保护和打假工作;
(八)开通查询及投诉电话(0955-7060965 7028101),负责受理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查询和投诉。
第九条 保护区域内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管理办组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协助管理办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方标准;
(三)为本辖区申请使用“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出据相关证明。
(四)协助管理办实施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使用的申报程序
第十条 使用“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管理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所在镇(乡)政府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具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属于单位或合法组织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协会证书或经济合作组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